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7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文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捌拾參元,按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789號 │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
│001 │14,273元 │民國108年3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97 │
│ │ │ │ │ │
├──┼─────────┼─────────┼──────┼────────┤
│002 │9,046元 │民國108年3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98 │
├──┼─────────┼─────────┼──────┼────────┤
│003 │39,864元 │民國108年3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7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