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777號
TPDV,108,司促,5777,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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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7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頌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傑瑞科技有限公司林志勲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
  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
  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
  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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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