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763號
TPDV,108,司促,5763,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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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7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陳志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軍湛 
      羅慧齡 

      吳冠霖 
一、債務人吳軍湛羅慧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
  貳萬零參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吳軍湛吳冠霖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零陸
  拾伍萬壹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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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