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708號
TPDV,108,司促,5708,2019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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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7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怡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柒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陸拾捌元,按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51525元 │自民國108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          │      │         │
│  │       │          │      │         │
├──┼───────┼──────────┼──────┼─────────┤
│002 │新臺幣48643元 │自民國108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
│  │       │          │      │         │
│  │       │          │      │         │
└──┴───────┴──────────┴──────┴─────────┘
附件:
一、緣相對人吳怡珍於民國103年4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年2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3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7
  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4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
  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
  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
  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
  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
  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元。
二、緣相對人吳怡珍於民國107年2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
  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3月19日止未受償之遲延
  利息19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011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
  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
  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
  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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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