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676號
TPDV,108,司促,5676,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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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6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王秀絹(即王明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王琇美(即王明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王綉霞(即王明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零捌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王明川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因出境
  並於98年9月3日為遷出登記,有本院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
  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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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