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6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王秀絹(即王明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王琇美(即王明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王綉霞(即王明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零捌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王明川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因出境
並於98年9月3日為遷出登記,有本院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
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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