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630號
TPDV,108,司促,5630,2019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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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6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龍田經貿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桉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中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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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