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594號
TPDV,108,司促,5594,201904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5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曼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陸佰零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5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曼如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37%│
│  │279709│     │4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曼如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7834 │     │3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5594號)
  (一)債務人李曼如於民國106年0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1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01月2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04月10日止累計285,235元正未給付,其中279,709元為
  本金;5,226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曼如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3月20日止累計82,640元正未給
  付,其中77,834元為消費款;3,837元為循環利息(107/4/2~
  108/4/10);96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