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翎誼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 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4月16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李翎誼業已死亡,並於107年10月18日申 登,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相對 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聲請本 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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