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敖台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對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有所請
求?其原因事實為何?(因聲請人民國108年4月10日聲請狀
所附證物「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上授權執行管理單位、媒
體廣告發行單位、銷售單位多人,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提出確有匯款新臺幣40萬元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匯款
單、轉帳紀錄、提領存款交付現金之收據或其他足資釋明借
款之文件)。
三、查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
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
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
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
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
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
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
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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