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4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桃園市桃迦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順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世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