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465號
TPDV,108,司促,5465,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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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4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桃園市桃迦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順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世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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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