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435號
TPDV,108,司促,5435,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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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4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雲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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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