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4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康電腦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崇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秀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九五三二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
百分之○.二九五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
.五九○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