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421號
TPDV,108,司促,5421,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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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4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景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42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謝景昌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88%│
│  │50979元 │     │4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謝景昌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58793元│     │4月03日   │      │算之利息   │
│  │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5421號)
  (一)債務人謝景昌於民國93年1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11
  月04日起至民國94年11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02日止累計148,103元正
  未給付,其中50,979元為本金;96,872元為利息;252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謝景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02日止累計947,170元正未給
  付,其中258,793元為消費款;683,107元為循環利息(94/3/
  2~108/4/2);5,27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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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