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359號
TPDV,108,司促,5359,2019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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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3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薛艷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銘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
  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
  對人鑫路工程有限公司簽發支票票號TM0000000,金額新臺
  幣肆拾萬元,聲請人屆期該支票因債務人戶頭存款不足(或
  拒絕往來戶)遭退票,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
  。查本件相對人鑫路工程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
  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
  同,而相對人鑫路工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設籍於新北市蘆洲
  戶政事務所,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由於本件支付
  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
  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該部分聲請應予
  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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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