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359號
TPDV,108,司促,5359,2019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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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3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薛艷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路工程有限公司許銘紘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正確之支票號碼(因聲請人民國108年4月9日聲請狀
  提出之支票票號係TM0000000,惟請求之原因事實之票號係
  ZF0000000,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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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