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3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楊彥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零參拾陸元,按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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