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292號
TPDV,108,司促,5292,2019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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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興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1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6,06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
    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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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