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273號
TPDV,108,司促,5273,2019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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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273號
聲 請 人 陳建男 
相 對 人 陳永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受讓訴外人戴秀華對訴外人陳榮堯及相對人 之債權,且以債權尚未受償完畢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惟依聲請人提出和解書第一條記載「乙方(即陳榮堯) 同意清償甲方(即戴秀華)共計新台幣(下同)2,450,000 元」及第二條記載「乙方應提供陳永祐所有坐落臺北市○○ 街○段00巷0號之房地設定第二順位金額1,410,000元抵押權 與甲方,以為前條清償之擔保,甲方則承諾乙方清償債務超 過1,640,000元以上時,乙方得提出有財產及信用良好之個 人為連帶保證人後,甲方同意塗銷此抵押權之設定。」可知 相對人並非陳榮堯之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而係提供不 動產設定抵押權以擔保戴秀華陳榮堯之債權之物上保證人 ,其所負之責任即以該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範圍為限,且戴 秀華於民國92年間業已實行抵押權並受償1,374,680元,有 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憑證及分配表影本在卷可稽,於抵押權 實行完畢後相對人對戴秀華未受清償之債權已無庸負清償之 責。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清償債務聲請支付命令並無理由, 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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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