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273號
TPDV,108,司促,5273,2019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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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273號
聲 請 人 陳建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永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釋明債權讓與人戴秀華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69
  92號強制執行事件受償新臺幣1,407,441元(含執行費32,76
  1元),是否係實行和解書第二項陳永祐提供臺北市○○區
  ○○街○段00巷0號房地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所受償之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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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