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273號
聲 請 人 陳建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永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釋明債權讓與人戴秀華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69
92號強制執行事件受償新臺幣1,407,441元(含執行費32,76
1元),是否係實行和解書第二項陳永祐提供臺北市○○區
○○街○段00巷0號房地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所受償之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