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232號
TPDV,108,司促,5232,201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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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2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葛可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紀維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二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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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