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23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葛可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紀維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二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