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1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河圖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進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李佳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又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雖與起訴不同,但仍屬裁判上之請求, 所發生程序法上之效果,如重複聲請之禁止(民事訴訟法第 253條參照)亦有適用。是同一事件聲請人前已有判決在案 ,若嗣後再為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顯無實益,應不予准許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佳雯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 與債務人間就該請求事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店 小字第630號民事判決在案,為聲請人所是認,並有聲請人 提出之上開民事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本件債權人再為聲請 本院發支付命令,為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