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127號
TPDV,108,司促,5127,2019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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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明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參佰陸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12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明坤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57% │
│  │31113 │     │4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江明坤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7% │
│  │157209│     │4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江明坤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6% │
│  │114482│     │4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江明坤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6% │
│  │334545│     │4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江明坤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57% │
│  │105720│     │4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6│新臺幣│江明坤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6% │
│  │40812 │     │4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7│新臺幣│江明坤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734元│     │3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5127號)
(一)債務人江明坤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4年12月31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3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5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
  01日止累計31,352元正未給付,其中31,113元為本金;239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江明坤於民國105年0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5年08月19日起至民國112年08月1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0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0
  1日止累計158,464元正未給付,其中157,209元為本金;1,2
  5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江明坤於民國104年0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4年01月27日起至民國111年01月2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
  01日止累計114,593元正未給付,其中114,482元為本金;11
  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江明坤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11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18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
  月01日止累計335,454元正未給付,其中334,545元為本金;
  90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江明坤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65,955元
  ,約定自民國104年12月31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3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5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
  01日止累計106,527元正未給付,其中105,720元為本金;80
  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江明坤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34,517元
  ,約定自民國102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1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0
  1日止累計40,923元正未給付,其中40,812元為本金;111元
  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七)債務人江明坤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3月07日止累計9,750元正未給付,
  其中8,734元為消費款;316元為循環利息(107/12/9~108/03
  /07);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7)所示之利息
  。
(八)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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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