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張力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領航者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嘉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承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伍萬捌仟貳佰貳
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請求金額、利息、年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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