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103號
TPDV,108,司促,5103,201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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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張力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領航者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嘉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承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伍萬捌仟貳佰貳
  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請求金額、利息、年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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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領航者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