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084號
TPDV,108,司促,5084,201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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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0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男耀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張義群律師、連思成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原資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端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品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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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原資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