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034號
TPDV,108,司促,5034,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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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0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明洋(原名蔡銘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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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