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0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明洋(原名蔡銘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