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鈺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玖佰參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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