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凃秀惠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美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葉豆妹(即黃鼎炎之繼承人)
黃振傑(即黃鼎炎之繼承人)
黃振翔(即黃鼎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黃鼎炎遺產所得之範圍內應向債權人凃秀惠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繼承黃鼎炎遺產所得之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江美雲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