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900號
TPDV,108,司促,4900,2019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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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凃秀惠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美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葉豆妹(即黃鼎炎之繼承人)

      黃振傑(即黃鼎炎之繼承人)

      黃振翔(即黃鼎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黃鼎炎遺產所得之範圍內應向債權人凃秀惠
  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繼承黃鼎炎遺產所得之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江美雲
  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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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