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849號
TPDV,108,司促,4849,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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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8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羽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小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謝小雀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提出坐落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號7樓A棟」
  建物內所設之裝潢設施,其造價為新臺幣2000萬元之釋明文
  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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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