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8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羽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小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謝小雀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提出坐落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號7樓A棟」
建物內所設之裝潢設施,其造價為新臺幣2000萬元之釋明文
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