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821號
TPDV,108,司促,4821,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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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8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鴻霖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臺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柒仟捌佰壹拾元,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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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霖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