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764號
TPDV,108,司促,4764,2019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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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7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嘉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簡嘉宏(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之「監護人李節節」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相對人簡嘉宏
  民國94年7月20日法院宣告禁治產生效由李節節監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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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