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7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嘉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簡嘉宏(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之「監護人李節節」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相對人簡嘉宏於
民國94年7月20日法院宣告禁治產生效由李節節監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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