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676號
TPDV,108,司促,4676,2019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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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庭語(原名胡麗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睿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捌佰玖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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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