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施敦仁
趙振華
林俊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秉耿
林俊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施敦仁連帶清償美金參萬肆仟伍佰元,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趙振華連帶清償美金貳仟伍佰元,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俊宏連帶清償美金參萬肆仟伍佰元,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