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654號
TPDV,108,司促,4654,20190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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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施敦仁 
      趙振華 



      林俊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秉耿 
      林俊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施敦仁連帶清償美金參萬肆仟伍佰元,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趙振華連帶清償美金貳仟伍佰元,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俊宏連帶清償美金參萬肆仟伍佰元,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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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