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654號
TPDV,108,司促,4654,2019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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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施敦仁 
      趙振華 
前列施敦仁趙振華共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俊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秉耿林俊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債權人姓名。
二、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
  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
  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
  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各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
  人(積欠薪資或資遣費),其等未獲給付等語,聲請本院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查,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
  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
  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3位,扣除已繳裁
  判費500元,除上開第一項所查報之債權人外,其餘2位債權
  人各應補繳納500元,始為適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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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