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581號
TPDV,108,司促,4581,2019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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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581號
聲 請 人 齊富鈞 
相 對 人 鄭雅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新臺幣肆仟陸佰壹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聲請應予駁回。
理 由
一、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 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 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民法第2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 定甚明。
二、聲請人聲請就新臺幣(下同)1,592,42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發支付命令,惟其於聲 請狀所載原因事實自承聲請金額中4,615元係已發生之利息 ,且依其提出之借據並無利息可滾入原本計算利息之約定, 是其就4,615元部分聲請利息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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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