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514號
TPDV,108,司促,4514,2019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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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5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海帝溫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世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最新第一類不動產謄本
  (所有權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勿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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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