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51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海帝溫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世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最新第一類不動產謄本 (所有權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勿遮掩)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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