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463號
TPDV,108,司促,4463,2019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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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守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28865元 │自民國095年6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
│  │       │          │          │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          │       │
└──┴───────┴──────────┴──────────┴───────┘
附件:
一、緣相對人陳守環於民國90年12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11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6月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359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
  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
  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
  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
  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
  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元。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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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