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4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余進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雅萍(余標祥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抑或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算)。
二、陳明究為請求相對人陳雅萍之固有財產為給付?抑為請求相
對人陳雅萍於管理被繼承人余標祥之遺產範圍內為給付?若
為後者,請更正聲明。
三、相對人陳雅萍被選任為被繼承人余標祥之遺產管理人之釋明
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