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434號
TPDV,108,司促,4434,201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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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4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余進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雅萍(余標祥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抑或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算)。
二、陳明究為請求相對人陳雅萍之固有財產為給付?抑為請求相
  對人陳雅萍於管理被繼承人余標祥之遺產範圍內為給付?若
  為後者,請更正聲明。
三、相對人陳雅萍被選任為被繼承人余標祥之遺產管理人之釋明
  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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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