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413號
TPDV,108,司促,4413,2019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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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武榮律師(即賴為恭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賴為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
  佰柒拾參萬貳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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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