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武榮律師(即賴為恭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賴為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
佰柒拾參萬貳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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