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298號
TPDV,108,司促,4298,20190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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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邵欣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貳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玖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123310元│自民國108年3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
│  │       │          │      │          │
│  │       │          │      │          │
├──┼───────┼──────────┼──────┼──────────┤
│002 │新臺幣151595元│自民國108年3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          │      │          │
│  │       │          │      │          │
└──┴───────┴──────────┴──────┴──────────┘
附件:
一、緣相對人邵欣怡於民國106年9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
  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3月6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
  息333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3741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
  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
  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
  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二、緣相對人邵欣怡於民國100年9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年1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3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
  26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0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
  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
  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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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