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維瑜
即債務人 立展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建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參萬貳仟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主張立展禮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建豪連帶給付部
分,依聲請人民國108年3月19日聲請狀所附證物聲證2、5、
7,其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相對人立展禮儀有限公司與聲請
人間,丁建豪僅為立展禮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債
務人。綜上,聲請人聲請丁建豪連帶給付,顯屬無據,不應
准許,應予駁回。
三、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
院管轄;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
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
別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四、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另對相對人楊凱宇、高榮昌發支付命令,
並未表明其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裁定命聲
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因聲
請人未提出相對人楊凱宇、高榮昌之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
確認該相對人是否確有其人,亦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
權亦屬未定,因之,該部分聲請應認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