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183號
TPDV,108,司促,4183,2019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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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維瑜 


即債務人  立展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建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參萬貳仟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主張立展禮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建豪連帶給付部
  分,依聲請人民國108年3月19日聲請狀所附證物聲證2、5、
  7,其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相對人立展禮儀有限公司與聲請
  人間,丁建豪僅為立展禮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債
  務人。綜上,聲請人聲請丁建豪連帶給付,顯屬無據,不應
  准許,應予駁回。
三、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
  院管轄;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
  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
  別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四、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另對相對人楊凱宇高榮昌發支付命令,
  並未表明其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裁定命聲
  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因聲
  請人未提出相對人楊凱宇高榮昌之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
  確認該相對人是否確有其人,亦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
  權亦屬未定,因之,該部分聲請應認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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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展禮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