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瀚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美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聖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參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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