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794號
TPDV,108,司促,3794,20190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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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瀚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美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聖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參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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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