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650號
TPDV,108,司促,3650,2019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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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代 理 人 陳清進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進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文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玉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玉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旻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上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上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上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上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彩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秀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秀冬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柯紅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萬零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貳佰陸拾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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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