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代 理 人 陳清進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進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文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玉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玉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旻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上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上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上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上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彩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秀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秀冬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柯紅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萬零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貳佰陸拾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