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35號
TPDV,108,司促,2235,20190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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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莉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黃麗美(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

      黃麗香(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


      黃義和(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

      黃小靖(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


      黃義彬(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


      黃任民(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

      黃舒薇(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黃賴素珠遺產之範圍內,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四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壹仟捌佰萬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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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