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黃佳昇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黃威如律師
相 對 人 台北奧斯金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珀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奧斯金旅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
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台北奧斯金旅店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二、提出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
上之相關持股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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