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鎰洲工程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等事件
,尚未繳納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
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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