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88號
TPDV,108,司,88,201904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鎰洲工程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等事件
,尚未繳納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
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1/1頁


參考資料
鎰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