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信望愛移民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下
: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
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繳納,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請提出相對人信望愛移民顧問有限公司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
單到院供參,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
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
數額為何?並陳報倘相對人名下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聲
請人是否願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第2項規定,本院若限期命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
,逾期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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