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82號
TPDV,108,司,82,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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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信望愛移民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下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
  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繳納,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請提出相對人信望愛移民顧問有限公司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
  單到院供參,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
  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
  數額為何?並陳報倘相對人名下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聲
  請人是否願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第2項規定,本院若限期命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
  ,逾期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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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望愛移民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