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雷蕾聲報就任及裁處罰鍰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本件係依民法第42條第1 項、公司法第83條第1 項 、第4 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即迪文國際服飾有限公司(下 稱迪文公司)之法定清算人雷蕾儘速依法執行迪文公司之清 算事宜,並對相對人裁處罰鍰。惟迪文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 大同區,此有聲請人所提迪文公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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