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75號
TPDV,108,司,75,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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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75號
聲 請 人 竹井卓哉即日商蒂姆聯鉑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日商蒂姆聯鉑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竹井卓哉(護照號碼:MM0000000)為日商蒂姆聯鉑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日商蒂姆聯鉑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日商蒂姆聯鉑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資 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影本等呈送在案,且經徵 得相對人公司董事會議同意選任竹井卓哉(護照號碼: TR0000000)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竹井卓哉為 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簿冊保管 人同意書、保管簿冊明細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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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蒂姆聯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