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21號原 告 邱馨卉 錢士英 錢劉孫英 張育維 何志鴻 林文翔 徐兆逸 李楓蕙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培峻 原 告 蕭婉玲 賴美霞 蔡陳阿梅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 原 告 邱可豫 蘇振枝 黃順國 黃玫晏 王怡珊 黃美綺 蔡家容 蘇雅萍 嚴玉珍 葉維新 黃苑惠 李慧芳 傅宙經 劉玟伶 兼上二十五人訴訟代理人 賴志賢 張玲玲 謝勝文 被 告 陳宣銘 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 王川溢 歐邑楓 廖文理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律師 游璧瑜律師被 告 羅雯 阮苓 余建明 陳燕萩 田振宇 郭振源 趙欣蓉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複代理人 趙子翔律師 王俊智律師被 告 藍偉峯 施紹宏 謝秀粢 方文伶 盧柳君 呂隆欽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複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被 告 楊朝欽 徐兆彰 吳權家 台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邱美杏 梁書綺 許一婷 簡志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5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一第至項、附表二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二所示。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附表原告何志鴻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宣銘、王川溢、廖文理連 帶負擔二十四之三,餘由原告何志鴻負擔。原告林文翔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陳燕萩、 田振宇連帶負擔二十四分之四,餘由原告林文翔負擔。原告徐兆逸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陳燕萩、 田振宇連帶負擔二十四分之四,餘由原告徐兆逸負擔。原告李楓蕙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陳燕萩、 田振宇連帶負擔二十四分之四,餘由原告李楓蕙負擔。原告蕭婉玲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宣銘、邱美杏、余建明連 帶負擔二十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蕭婉玲負擔。原告賴美霞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宣銘、邱美杏、余建明連 帶負擔二十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賴美霞負擔。 附表原告賴志賢以新台幣肆佰貳拾貳萬玖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 溢、廖文理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廖文理 以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捌萬柒仟伍佰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原告張玲玲以新台幣貳佰柒拾萬陸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 、廖文理、羅雯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廖 文理、羅雯以新台幣捌佰壹拾貳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邱馨卉以新台幣玖拾玖萬伍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 廖文理、羅雯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廖文 理、羅雯以新台幣貳佰玖拾捌萬柒仟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原告錢士英以新台幣壹佰零參萬肆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 、陳燕萩、許一婷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 陳燕萩、許一婷以新台幣參佰壹拾萬參仟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原告錢劉孫英以新台幣壹佰零壹萬伍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 溢、陳燕萩、許一婷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 、陳燕萩、許一婷以新台幣參佰零肆萬伍仟元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原告張育維以新台幣貳佰伍拾壹萬參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簡志 維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簡志維以新台幣柒佰伍拾 肆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何志鴻以新台幣柒佰肆拾萬柒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 、廖文理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廖文理以 新台幣貳仟貳佰貳拾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原告林文翔以新台幣貳佰萬壹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陳 燕萩、田振宇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陳燕 萩、田振宇以新台幣陸佰萬零參仟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徐兆逸以新台幣貳佰玖拾萬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陳 燕萩、田振宇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陳燕 萩、田振宇以新台幣捌佰柒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李楓蕙以新台幣貳佰萬壹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陳 燕萩、田振宇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陳燕 萩、田振宇以新台幣陸佰萬零參仟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蕭婉玲以新台幣陸拾參萬玖仟元為被告陳宣銘、邱美杏、 余建明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邱美杏、余建明以新 台幣壹佰玖拾壹萬柒仟捌佰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賴美霞以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元為被告陳宣銘、邱美杏、 余建明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邱美杏、余建明以新 台幣肆拾壹萬捌仟伍佰貳拾捌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謝勝文以新台幣陸拾柒萬陸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 歐邑楓、吳權家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歐 邑楓、吳權家以新台幣貳佰零參萬零伍佰貳拾貳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原告蔡陳阿梅以新台幣貳佰玖拾萬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 廖文理、羅雯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廖文 理、羅雯以新台幣捌佰柒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邱可豫以新台幣貳拾參萬貳仟元為被告陳宣銘、梁書綺供 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梁書綺以新台幣陸拾玖萬陸仟 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蘇振枝以新台幣壹拾玖萬參仟元為被告陳宣銘供擔保,得 假執行;被告陳宣銘以新台幣伍拾捌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原告黃順國以新台幣參拾柒萬柒仟元為被告陳宣銘供擔保,得 假執行;被告陳宣銘以新台幣壹佰壹拾參萬參仟玖佰元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黃玫晏以新台幣玖萬陸仟元為被告陳宣銘供擔保,得假執 行;被告陳宣銘以新台幣貳拾玖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王怡珊以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元為被告陳宣銘供擔保,得 假執行;被告陳宣銘以新台幣肆拾參萬伍仟元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原告黃美綺以新台幣玖萬陸仟元為被告陳宣銘供擔保,得假執 行;被告陳宣銘以新台幣貳拾玖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蔡家容以新台幣玖萬陸仟元為被告陳宣銘供擔保,得假執 行;被告陳宣銘以新台幣貳拾玖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蘇雅萍以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元為被告陳宣銘供擔保,得 假執行;被告陳宣銘以新台幣參拾伍萬參仟捌佰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嚴玉珍以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元為被告陳宣銘供擔保,得 假執行;被告陳宣銘以新台幣肆佰參拾伍萬元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原告葉維新以新台幣柒萬柒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謝秀 粢、呂隆欽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謝秀粢 、呂隆欽以新台幣貳拾參萬貳仟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黃苑惠以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 謝秀粢、呂隆欽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謝 秀粢、呂隆欽以新台幣肆拾肆萬捌仟捌佰陸拾貳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原告李慧芳以新台幣肆拾壹萬參仟元為被告陳宣銘供擔保,得 假執行;被告陳宣銘以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玖仟柒佰伍拾元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傅宙經以新台幣捌佰伍拾捌萬肆仟元為被告陳宣銘、郭振 源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郭振源以新台幣貳仟伍佰 柒拾伍萬貳仟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劉玟玲以新台幣壹佰零陸萬參仟元為被告陳宣銘、郭振源 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郭振源以新台幣參佰壹拾玖 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