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盛欉
周怡君
周佳微
周信緯
周婉茹
周彫豊
周錦鍾
周錦祥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臺
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上如判決附圖編號A 、編
號B 所示合計為59平方公尺,107 年間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
臺幣(下同)433,185 元,同段168 地號土地上如判決附圖編號
C 所示為4 平方公尺,107 年間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53,561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972,159元(計算式:59平方
公尺×433,185 元+4 平方公尺×353,561 元=26,972,15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4,1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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